天津市住建委: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各區(qū)住建委,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chuàng)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24〕21號)要求,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妒薪ㄔO交通委關于調整施工招標評標辦法的通知》(津建招標〔2013〕776號)和《市建委關于印發(fā)施工招標評標辦法適用范圍的通知》(津建招標〔2014〕459號)同時廢止。
附件: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附件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chuàng)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24〕21號)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zhí)行招標投標法規(guī)制度進一步規(guī)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fā)改法規(guī)規(guī)〔2022〕1117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委負責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建筑市場服務中心負責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監(jiān)督管理的相關事務性工作。
各區(qū)住房建設委負責本轄區(qū)內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yōu)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五條 評標方法包括綜合評估法、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市政工程。
不宜采用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房屋市政工程,一般應當采取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進行評審。
第六條 本市在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評標活動中推行評定分離,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對投標人的技術標、資信標、商務標進行量化評審,并就技術、質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術咨詢建議,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自主研究確定中標人。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超過3000萬元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標人應當采用評定分離的方式確定中標人。
第二章??評標委員會
第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的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應當從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委組建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評標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
招標人應當選派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的在職人員擔任招標人代表;確實無法派出的,應當申請從前款規(guī)定的評標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評標專家作為招標人代表。
第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提出評審意見。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
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fā)現(xiàn)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無法進行時,應當立即停止評標并向招標人說明情況。
評標委員會在進行合議時存在分歧的,采用記名投票表決,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作出結論,涉及否決投標人投標存在分歧的,認定票數(shù)應當超過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做出書面解釋。
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的,或者評標過程和結果受到非法影響、干預的,應當及時向監(jiān)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第三章??資格審查
第十條 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資格審查方式由招標人自主選擇。
對于技術難度高、評審因素復雜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項目,鼓勵招標人采取資格預審方式。
采取資格預審方式,招標人組建的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 資格預審審查因素以量化、客觀、可查證內容為主,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資質條件、財務、業(yè)績、信用狀況以及項目負責人的資格情況等內容。
第十二條 資格預審可以采取合格制或者有限數(shù)量制方法評審,具體評審標準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采取合格制的,經(jīng)評審達到合格條件的,均為合格申請人;采取有限數(shù)量制的,經(jīng)評審合格的申請人數(shù)量應當不少于15家。
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少于15家時,不再進行資格預審,所有申請人均參與投標,資格審查采用資格后審方式。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家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十三條 資格預審采取有限數(shù)量制的,評審分值采取百分制,如設置無法提出可量化評審標準的主觀審查因素,其總分值一般不超過10分,單項分值一般不超過3分。
第十四條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邀請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參與投標,告知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其未通過的原因。
第十五條 采取資格后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評審結果分合格、不合格,各項評審因素如有一項不合格即為資格審查不合格,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評標委員會應當對審查過程和結果進行書面記錄,作為評標報告的組成內容。
第十六條 招標項目已完成資格預審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jù)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復核。投標人發(fā)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十七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可以輔助核實資格預審申請人或者投標人的資質資格、業(yè)績、信用狀況等內容,具體核實內容和方法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中載明。輔助核實工作應當客觀、準確,不得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作出任何更改和傾向性評價。
核實結果應當由招標人授權代表簽字確認后,提供給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作為評審參考,核實資料應當作為評標報告組成部分留存。
第四章??綜合評估法
第十八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由評標委員會對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進行技術標、資信標和商務標的量化評審,對評審結果進行匯總后,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推薦中標候選人。
綜合評估法評審采取百分制,包括資信標、技術標、商務標評審,分值合計100分。其中:資信標一般為10分,技術標一般不得超過30分,商務標不得少于60分。
第十九條 綜合評估法的評標程序包括:評標準備,資格審查,技術標和資信標初步評審、詳細評審,商務標初步評審、詢標、詳細評審,評審匯總出具評標報告。
第二十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技術標可以采用隱藏投標人信息的暗標形式編制。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技術標暗標的編制、密封要求。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提交技術標文件,不得出現(xiàn)任何可能泄露投標人信息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鼓勵招標人在技術標評審中要求投標人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進行答辯。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工程性質、技術特點及施工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技術標評審因素。鼓勵招標人圍繞高質量發(fā)展要求設置科技創(chuàng)新、綠色低碳、智能建造等評審因素。
第二十三條 技術標評審采取賦分制。將技術標各單項評審因素的評審標準劃分不少于3個且不多于5個等級。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對評審標準等級由高到低的順序賦予分值,并明確各等級投標人所占比例數(shù)和取整方法。
招標人可以設置重點單項評審因素,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同一投標人的重點單項評審因素評審同時存在最高和最低等級時,應當進行書面說明。
第二十四條 資信標評審內容包括企業(yè)信用評價、同類工程業(yè)績。其中:同類工程業(yè)績包括企業(yè)、項目負責人兩類。設定企業(yè)信用評價一般不超過3分、企業(yè)同類工程業(yè)績一般不超過4分、項目負責人同類工程業(yè)績一般不少于3分,具體分值設定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五條 企業(yè)信用評價分以開標當日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委公布的信用評價得分和等級為計算依據(jù),具體計算方式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六條 同類工程業(yè)績應當為已完成且質量合格業(yè)績。企業(yè)同類工程業(yè)績年限要求不得少于5年,年限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項目負責人同類工程業(yè)績不應有年限限制。
招標人可以對同類工程業(yè)績設置1個指標要求,或者設置多個指標要求但僅需滿足其中之一即可。指標僅限于工程規(guī)模、類似的特殊結構形式、類似的特殊施工工藝等方面,有關造價、面積、長度等規(guī)模性量化指標要求不得超過招標工程本身所對應指標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條 同類工程業(yè)績應當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全國建筑市場監(jiān)管公共服務平臺或者各省級一體化平臺公布的數(shù)據(jù)為準,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應當據(jù)此核查。
第二十八條 商務標初步評審中,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關于商務標的評審標準,確認投標文件是否實質響應,未作出實質響應或者觸發(fā)否決性條款的,應當否決其投標。評審還應關注是否存在清單雷同、投標報價嚴重不平衡等異?,F(xiàn)象,發(fā)現(xiàn)異常的,應當向投標人質詢。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進行商務標詢標。商務標詢標可以包括工程量清單總價、措施項目清單計價合計、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計價合計、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主要項目價格和主要材料價格等內容。招標人可以使用計算通過初步評審投標人報價算術平均值的方式確定詢標基準,并應當明確投標報價與詢標基準上下偏差幅度值。評標委員會對超出偏差幅度值的投標報價,應當向投標人進行質詢。
第三十條 商務標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質詢,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澄清、說明,投標人的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一條 通過商務標初步評審、詢標的有效投標報價參與評標基準價計算。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設定的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使用方法,對有效投標報價進行評審,計算商務標得分。
第五章??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第三十二條 采用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由評標委員會對通過資格審查、技術合格性評審的投標人進行商務標評審,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三條 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程序包括:評標準備,資格審查,技術標合格性評審,商務標初步評審、詢標、詳細評審,評審匯總出具評標報告。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工程性質、技術特點及施工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技術標評審因素和合格標準。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對投標人技術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各項評審因素如有一項不合格即為技術標不合格,評標委員會應當書面詳述不合格理由并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五條 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商務標初評、商務標詢標、商務標質詢,與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綜合評估法的有關規(guī)定一致。
通過商務標初評、商務標詢標的投標人不超過5名時,不計算評標基準價,評標委員會直接對有效投標報價由低到高排序;超過5名時,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設定的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使用方法,對有效投標報價進行評審,由低到高排序。
第六章??推薦中標候選人、定標及公示
第三十六條 未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的,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按照評審結果推薦不超過3名的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預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預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三十七條 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的,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推薦3至7名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并提供對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技術、質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的技術咨詢建議。
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標人數(shù)量少于推薦中標候選人數(shù)量且不少于3名時,全部推薦為中標候選人;數(shù)量少于3名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的,應當建立健全決策約束、回避、監(jiān)督等內控機制,充分考慮報價情況和技術咨詢建議,對招標過程及結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在完成評標結果公示后的7個工作日內,在招標投標交易服務場所召開定標會。
定標由招標人自行組建的定標委員會負責,定標委員會成員數(shù)量為5人以上單數(shù)。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從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工程技術經(jīng)濟人員中產生,當技術能力不足時,可由招標人邀請外部專家擔任。
第四十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項目特點和實際,本著充分擇優(yōu)競價的原則,合理制定定標標準和方法,可采取價格競爭法、票決法、集體議事法或者以上方法的組合在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中確定預中標人。
第四十一條 定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定標方法和程序,對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審查,推薦不超過3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并確定排名第一的為預中標人。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定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預中標人;或者采取原定標標準和方法,由原定標委員會按照本條款規(guī)定重新進行推薦;或者重新招標。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3個工作日內,對評標報告完成審核,發(fā)現(xiàn)評標報告存在錯誤的,有權要求評標委員會進行復核糾正。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在評標報告審核完成后,及時對評標結果依法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還應當在定標工作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公示定標結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評標結果公示期間提出;對定標結果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定標結果公示期間提出。評標、定標結果公示期間,因異議或者投訴導致中標候選人發(fā)生改變的,應當重新公示中標候選人。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進行公示,內容包括中標人名稱、中標價格和項目負責人信息等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妒薪ㄔO交通委關于調整施工招標評標辦法的通知》(津建招標〔2013〕776號)和《市建委關于印發(fā)施工招標評標辦法適用范圍的通知》(津建招標〔2014〕4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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